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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產輔導

問 :     破產呈請書一經提交,會否在報章上刊登廣告?

答 :    破產管理署署長不會就已提交的破產呈請書刊登廣告。在頒布破產令後,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就有關的破產令在憲報和兩份報章(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)上刊登廣告。

問 :    受託人會否通知破產人的僱主?

答 :    (a)     如果破產人在私營機構工作,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,除非受託人在調查和評估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。

(b)   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,根據《公務員事務規例》第459條,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、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。

問 :    破產是否會影響破產人在若干行業的受僱情況?

答 :    (a)    破產人或許不能在某些行業執業,例如律師、地產代理、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。當事人應該諮詢有關專業團體,求取進一步的資料。
(b)    根據《銀行業條例》,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須通知他/她的僱主。
(c)    至於在其他業界工作的破產人,當事人應該審查他/她的僱傭合約或其他公司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規定。

問 :     破產管理署的職員是否會前往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?
答 :    根據法例,破產管理署署長有權這樣做,他也會在有需要時這樣做。

問 :     破產人是否必須還債?有關方面會如何處理其資產和收入?
答 :    原則上,破產人的債項須由他/她的資產和收入攤還。因此,破產人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,立即把他/她所有的資產(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資產)交予受託人。他/她也必須通知受託人其收入。受託人在考慮過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,便會把他/她的資產和收入的結餘分發給各債權人,償還債項。

問 :     破產人可否乘搭的士?
答 :   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,破產人不應該乘搭的士。

問 :     破產人可否就已經購買了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?
答 :    受託人通常都不會容許破產人為已經購買了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。

問 :    債務人作出破產呈請後可否取得貸款?
答 :    在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後,債務人應該自制,避免作進一步貸款。

問 :    破產人可否往海外旅行?
答 :    可以,但所有開支都不能由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支付。

問 :    假如破產人的聯絡資料有任何更改,破產人是否有責任通知受託人?
答 :    假如破產人的姓名、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地址或電話號碼、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(如有的話)等資料有任何更改,應立即通知受託人及在合理的時間內回應受託人的查詢。

問 :    破產人的家庭成員是否需要承擔破產人的債項?
答 :    沒有需要。